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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支付初旭債權一宗(截至2022年11月10日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等)
拍賣開始日期:2022年12月16日 10:00
拍賣截止日期:2022年12月16日 10:30
成 交 價:¥56,000.00 (HL4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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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后,需向拍賣企業另付拍賣傭金,具體規則請聯系拍賣企業
保 證 金:¥10,000.00
起 拍 價:¥56,000.00
傭 金: 無
延時時長:300 / 秒
加價幅度:¥ 200.00
所在地區:山東煙臺市

一、標的特別說明
山東萊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對初旭債權一宗的特別說明
致競買人:
本次拍賣的初旭(以下簡稱債務人)債權一宗,存在或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1、債權涉及的抵押物因經濟糾紛可能被司法部門查封,競買人對上述風險完全了解并自愿承擔一切后果,賣方對此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2、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對該標的債權在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可能無法繼續享有;可能因計算誤差或其他原因,導致買受人實際接收的債權金額與《債權轉讓協議》所表述的債權金額不完全一致;
3、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債務人(包括借款人、保證人)喪失償債能力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的情形;
4、債務人可能存在被解散、被注銷、被吊銷、歇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況;
5、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喪失相關的法律期間等原因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不能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6、標的債權文件對于標的債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7、擔保合同可能存在不可轉讓的情形;標的債權可能存在不能變更訴訟主體、執行主體等訴訟風險,不能轉讓或變更的風險由受讓人自行承擔;
8、標的債權可能為頂、冒名借款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的情形,或者其他相關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的情形。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而滅失或無法實現的風險;
9、標的債權項下抵押物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風險:(1)可能存在其他優先于其他抵押權的權利;(2)可能存在抵押權被撤銷風險;(3)可能存在抵押物已滅失、毀損或抵押物存在糾紛、抵押權無法實現;(4)存在抵押物被第三方租賃使用、占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或阻礙抵押物的交付的其他風險;(5)抵押物中有非抵押動產未移出,影響抵押物的使用、變現;(6)抵押物可能存在欠繳稅、費及出讓金、無法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無法處置、不能實際占有、喪失使用價值或其他減損擔保物價值的相關情形。(7)抵押物存在年久失修,也可能存在水、電、四鄰等糾紛;與村委、街道存在糾紛等情形。
10、以上債權涉及的資產均以實物現狀為準,成交后由競買人自行負責在法院等部門辦理債權承接相關事宜,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競買人負責,與賣方無關。債務人名下的不良信用記錄及法院訴訟、執行信息需要消除的,由競買人負責,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由競買人承擔。對于債權的狀態、瑕疵及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可能導致債權及從權利無效,競買人均予以認可接受并負責解決,愿意承擔其中的一切風險及相關費用,與賣方無關。拍賣成交后,僅由拍賣機構向買受人提供成交價款的收據和傭金發票,賣方不負責提供成交價款的發票。
11、該筆資產由山東萊陽農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東乾圓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委托評估費500元,該筆費用需由最終買受人另行承擔,需在拍賣成交后三個工作日內交納至山東乾圓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賬戶(賬號:00061120100244638,開戶銀行:煙臺銀行營業部)。未按時交納的,視為違約,拍賣行為無效。
特此說明。
山東萊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競買人承諾:
本人已通過咨詢或其他方式親自了解了標的現狀(包括標的物瑕疵及權利瑕疵等),已完全知曉理解并愿意接受上述瑕疵,并自愿承擔由上述標的現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法律責任,與賣方無關,一經成交不得以標的現狀(包括標的質量、數量、損傷損壞,是否涉及糾紛,現存租賃關系、產權關系、是否欠繳各項稅費等法律關系)對抗賣方及拍賣結果。因拍賣和債權承接產生的稅、費等一切費用由競買人承擔。接受標的的瑕疵和風險,不因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而請求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人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競買人競買支付的保證金及成交價款為其自有的合法所有的資金。
競買人(簽字同意):
年 月 日
二、成交后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書
債權轉讓協議
( )萊陽農商行債轉字第( )號
甲方: 山東萊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債權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債權轉讓標的
甲方將依法享有的下列債權及擔保權利轉讓給乙方:
借款人 |
借款合同號 | 保證人 | 抵押人 | 抵押合同號 | 尚欠本金(元) | 借期 |
初旭 | 初芳、蓋國春、陳振帥、谷愛法、陳立茂 | 50000.00 | 20111116-20121115 |
第二條 轉讓價款
甲方通過拍賣的方式轉讓上述債權,轉讓價款為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的乙方買受價 萬元。
第三條 價款支付、資產置換期限和方式
乙方應按競買協議約定日期將全部轉讓價款支付給拍賣公司后,由拍賣公司為乙方出具收款手續。由拍賣公司在收到轉讓價款后的當日一次性轉付給甲方。
第四條 債權轉移的生效
自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轉讓價款支付給甲方后,甲方將本協議第一條項下的主從債權全部轉讓至乙方。本協議第一條所列的債權(包括從權利)由乙方享有,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
第五條 債權憑證及相關資料的移交
轉讓價款實際支付后30日內,甲方將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債權憑證(主從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全部移交乙方;對甲方移交的資料,乙方核實無誤后需向甲方出具接收證明。
第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轉移后,由甲、乙雙方共同出具債權轉讓通知,由乙方負責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
第七條 乙方依法行使受讓債權的承諾與保證
乙方在處置和清收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時,手段和方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保證不利用非法手段和力量,避免造成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第八條 保密
基于本次債權轉讓所獲得的對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據法律法規應當披露的除外。
第九條 風險揭示
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不良資產債權包括債權的本金、利息及與債權有關的擔保權等權利。但甲方已告知乙方,乙方受讓不良資產債權后,對該債權按原借款合同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由于法律政策導向的不確定性,乙方可能無法享有。
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不良資產債權及其從權利,已經存在或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預期利益無法實現的風險。包括:不良資產債務人、擔保人已經破產、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下落不明;不良資產債權或保證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執行期限或擔保人已免責,同時缺少訴訟時效、執行期限中斷或中止的任何證明;不良資產債權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可能無效或被撤銷;不良資產債權的抵押權無效、抵押物已滅失或擔保物權在有效期內未行使;債權存在,但債權證明文件缺失;其他不良資產債權及其從權利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不良資產債權,可能因存在計算誤差,或甲方在債務人處存在部分未予抵銷的債權,從而導致乙方實際接收的不良資產的金額與本合同表述的轉讓金額以及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各債權金額不完全一致。
4、乙方已被告知也已經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所揭示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獲得。
5、基于甲、乙雙方對轉讓標的風險已充分理解,雙方約定,不得以轉讓價格“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但賠償額最高不超過甲方因本合同實際獲得的轉讓價款、置換資產作價額的百分之二十。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利用非法手段和力量清收債權,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移交的債權證明文件返還甲方,甲方依法收回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所有權利。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但賠償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全部轉讓價款的金額。
3.涉及債權轉讓協議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后,甲方只需返還乙方購買甲方債權時支付的拍賣成交金額及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其它事項
無
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 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甲方就轉讓債權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響債權行使的因素,已向乙方作出了必要說明,在甲方提交乙方的債權憑證中均有顯示,對債權存在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乙方對此予以認可,并承諾因轉讓債權的瑕疵造成的風險由乙方承擔。簽約雙方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